钱先生在《管锥编》里头,他有一些事情做得很好的,他就把“五情”分为“载笔之体”跟“载笔之用”。杜预本来是把“微而显”“志而晦”“婉而成章”“尽而不汙”“惩恶而劝善”是平列的,是把它一块儿列出来,其实是不对的。竹添光鸿已经指出来了。他说,杜预(把)“五情”平列为五体是不对的。就是前面四个,前面的四情就是“微而显”“志而晦”“婉而成章”“尽而不汙”,其实最后的目的就是为了“惩恶而劝善”。所以钱先生也有同样的看法,他就用前面四情,“微而显”“志而晦”“婉而成章”“尽而不汙”,就是做载笔之体。那么第五情,“惩恶而劝善”,他认为是载笔之用,说法跟竹添光鸿所说的大致相同,就(是)“五情”我们可以再进一步分为三层来看。“微而显”“志而晦”主要是写字面的效果,“婉而成章”“尽而不汙”其实是说书写的态度,“惩恶而劝善”是说记载的作用,作用就是惩戒恶人,奖劝善人。(这)三方面不一定是互相地排斥的,比如说书齐豹盗,这个记载是可以归入“微而显”,你去看盗,盗是谁?没有《左传》,你根本不知道,你看《春秋》,盗是谁,你根本不知道。“盗杀卫侯之兄絷”到底是怎么一回事?所以它是“微而显”,它背后的义理是很显著,但是它字面(的含义)是很不清楚,但是也是“尽而不汙”,就是把这事情如实地记载,不为这个齐豹隐瞒,隐讳,也可以归入“惩恶而劝善”,就(是)惩戒恶人,这个齐豹做得不对,就惩戒他,他想得到不畏强御之名,想把这名字留在历史上,偏偏就不给他,就是说盗。
“载笔之体”与“载笔之用”
